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海曙区文化馆(以下简称区文化馆)住所为宁波市海曙区沁园街345号。
第三条 区文化馆是经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区文化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和艺术作品比赛;做好基层文化培训指导,培训群众艺术团队;开展群众文化理论调研及对外文化交流;举办各类艺术展览等。
第五条 区文化馆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六条 区文化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区文化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区文化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市委要求,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区文化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文化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三)审核区文化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文化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区文化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文化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文化馆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文化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文化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区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宁波市海曙区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条 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区文化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区文化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服务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区文化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区文化馆的舞台道具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以下称“职工”)是指与区文化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区文化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区文化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区文化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文化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维护区文化馆权益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区文化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在区文化馆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区文化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区文化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区文化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 区文化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区文化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区文化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部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文化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区文化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区文化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文化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馆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馆的管理层由党支部书记、委员和馆长、副馆长组成。建立党支部会议、馆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支部会议、馆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负责区文化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区文化馆信息披露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区文化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支部会议、馆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区文化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馆长作为区文化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区文化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分别为:办公室;表演艺术创作、指导部;非遗、群文艺术培训部。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馆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挂靠于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局。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文化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区文化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区文化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区文化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区文化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区文化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区文化馆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区文化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区文化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文化馆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区文化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单位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区文化馆基本情况;
(二)区文化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区文化馆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区文化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三十五条 区文化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文化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区文化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文化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区文化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区文化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区文化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区文化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区文化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四十三条 区文化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区文化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区文化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区文化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文化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区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